第十八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十月,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年检。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本年检年度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情况;
(三)企业的社会反馈情况;
(四)与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的企业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年检的事项。
第二十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表》(附件5);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合同、相应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和《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五)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请表》中的“社会反馈情况审查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审查意见”,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地级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收取材料凭证。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外,其他材料原件经比对无误后即退还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上记录年检结论。
第二十三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对需要限期整改的申请单位,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出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整改通知书》(附件6)。申请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后,依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年检。
申请单位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年检的;
(二)承接的防雷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未经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承接防雷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和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九)存在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十)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标准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逾期仍未符合要求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后不符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条件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防雷工程专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
(三)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存在防雷产品生产、销售、研制或设计技术评价项目的,以及取得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更名后等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使用的防雷产品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诚信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本年检年度没有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将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的意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降低资质等级的收回甲级资质证书并换发乙级或者丙级资质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降为丙级资质的收回乙级资质证书并换发丙级资质证书。
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注销资质并收回丙级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气象防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的情况在网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