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防雷减灾办潘耀清、吴坚报道)10月10日,广东省气象局与省旅游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旅游行业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粤气[2007]279号),要求各市、县(区)气象局、旅游局,各宾馆、旅游场所、景区景点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是雷电活动和雷电灾害高发区,为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雷电对旅游行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要求“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广东省气象局根据国办28号文精神,多次与省旅游部门沟通,于2007年10月10日双方达成共识并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加强旅游行业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粤气[2007]279号),要求各市、县(区)气象局、旅游局,各宾馆、旅游场所、景区景点把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明确人员和责任,狠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游客、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文件要求各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针对旅游行业的雷电预警服务。全省各宾馆、旅游场所、景区景点应按规划安排设置防雷安全宣传警示牌。新建、扩建、改建的旅游场所、景区景点等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防雷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应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验合格后取得《广东省防雷装置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定期安全检测。凡发生重大雷电灾害的旅游企业应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配合做好灾情调查、鉴定等相关工作。加大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工作,加强旅游行业防御雷电安全培训工作等。
这次气象部门与旅游部门联合发文,充分体现了社会和各行业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视,通过部门间的联合管理,安全措施更加到位,有效加大了安全监督工作的力度和服务广度,为防雷减灾工作又好有快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编辑:范伟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