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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共筑雷电安全“防火墙”

 

  (省防雷减灾办唐星宇潘耀清报道)针对我省雷暴天气频繁,雷击损失严重的特点以及部队防雷安全工作实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最近发出《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单位加强同当地气象部门合作,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安全管理工作,共同构筑总队雷电安全“防火墙”。


  《通知》要求各支队级单位、指挥学院和深圳办事处提高对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积极支持、配合当地气象部门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大防雷减灾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使全体官兵了解雷击灾害的危害及预防雷击的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通知》强调,总队各单位要严格履行防雷工程审核验收制度和防雷设施年检制度,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要结合正在进行的营房改造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必须报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能施工。防雷工程竣工必须报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对原来未安装防雷设施的营房、执勤设施以及构筑物,由各单位联系当地专业机构限期整改。已安装防雷设施的建(构)筑物,由各单位联系当地专门防雷检测机构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防雷装置安装不规范的须限期整改。


  《通知》最后指出,各单位要把防雷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防雷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体制,支队的防雷安全工作由支队主官负总责,承担完全责任,分管后勤的支队副职和后勤部(处)长负分管责任;大队和中队的防雷安全工作分别由大队长和中队长负直接责任。凡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营房、执勤设施及构筑物,如因雷击引起火灾、爆炸、高电位引入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总队将严肃追究单位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范伟建]

广东省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2007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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